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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工程施工及设备招标管理办法
2011年07月11日   审核人:   (点击: )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和条件须经项目法人审查确定。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及工程总承包的投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证书。 

(二)承担过类似招标项目或相关工作,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三)财务状况良好。 

(四)没有经济及其它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并有较好安全记录,没有发生其它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六章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统一定在太原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的代表和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五人从建筑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标底的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项目法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措施和承担该项目人员的能力以及技术方案的优化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收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取。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定所有投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定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控制在项目标准的范围内,如超出批准范围的,须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学校有权提出否定中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规定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的,未开工项目不予开工,已开工项目暂停安排投资计划。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招标投标法》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以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其他采购,应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比价采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建设与校园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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